正文 金融监管总局: *** 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 不得用于以股票、债券、期货等金融投资 谢佳琳 V管理员 /2024-08-23 19:00:07 /4402 评论 /115 阅读 0823 此篇文章发布距今已超过253天,您需要注意文章的内容或图片是否可用! 8月23日金融一线消息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《 *** 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。其中提出, *** 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,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。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、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,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:(一)股票、债券、期货、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;(二)股本权益性投资;(三)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;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。 除非注明,否则均为后台设置版权信息原创文章,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。 -- 展开阅读全文 --
发表评论